育儿知识网

首页 > 孕产

孕产

吴春红谈河南高院赔偿262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2-09-30 13:45:02孕产
吴春红谈河南高院赔偿262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解剖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解剖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 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吴春红谈河南高院赔偿262万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农标和城标的定性?

由于户籍制度和历史的原因,对于农村和城市损害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赔偿的标准,是依据当地上年度农村或者城市人口的平均收入,乘以赔偿的倍数计算。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自己的实际计算。

吴春红谈河南高院赔偿262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案件的受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审查适用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 (二)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六)当事人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以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千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共同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由其中的某人或某些人代表上述人员提起诉讼;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第五十一条 对于被告的确认,原告有选择起诉权,法院应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原则处理,被告应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控制支配车辆的运行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人。 (一)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驾驶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为被告 (二)受人委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车辆所有人就是委派人的,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委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以车辆所有人和委派人为被告 (三)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四)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承租人为被告。 (五)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条规定 (六)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以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为被告。 (七)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一般以偷开者为被告 (八)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 (九)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个人合伙且应当把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起有字号,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 (十)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单位名为国营或集体,实为个人或合伙,以车辆财产所有人为被告 (十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私人所有而以单位名义经营的,或自己所有的车辆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以双方为被告 (十二)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乘客既可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运人,亦可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事故责任者。乘客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须再追加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者为被告

第五十二条责任的承担 (一)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丁般情况下,应当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而以人民法院所查证的为准 民事诉讼中正在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应中止民事诉讼,法院应以所查证事实作出民事裁判。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均无过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应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

吴春红谈河南高院赔偿262万

河南高院。开封中级法院。为什么对刑事诈骗案件民事赔偿部分不能立案???最高法院明文规定可以立案。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大型案件,比如死刑犯,或者数额巨大的诈骗,你的案件没有经过中院审理直接去高院肯定不行·

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于发回重审案件如何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新案件就是重新审判,包括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然可以要求按照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赔偿,一般是每年的5月1日为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百求赔偿一案的批复》在1996.10.28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颁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度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专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属作出决定。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其他意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高院终审判决后,对方不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该寄到法院那个部门?

你可以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法院申请执行。
你直接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就可以了,记住是执行立案。

一审当中经法院调节被告放弃要精神损失费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不服上诉被高还有权利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问题有诸多错误,一是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弄错了,怎么会是被告放弃诉讼请求呢?二是既然经过了法院调解,怎么又出来判决了呢?应该把判决书公布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