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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平邑一家六口被杀凶手 推理题,大家发挥想像:富翁L被发现死于自家别墅中,死者表情平和,右手手指有伤口,尸体身后的墙上有用死

2022-08-18 17:40:20孕产
临沂平邑一家六口被杀凶手,谁是杀人凶手凶手是母亲证明:因为:最年长的成员和目击者性别不同、父亲是最年长的成员所以:目击者是女的!因为:同谋和目击者性别不同所以:同谋是男的,凶手和被害者性别不同(1)父亲VS母亲、儿子VS女儿(2)父亲VS女儿、母亲VS儿子因为:同谋的年龄比被害者大所以:父亲不是被害

谁是杀人凶手

凶手是母亲
  证明:
  因为:最年长的成员和目击者性别不同、父亲是最年长的成员
  所以:目击者是女的!
  因为:同谋和目击者性别不同
  所以:同谋是男的,凶手和被害者性别不同
  (1)父亲VS母亲、儿子VS女儿
  (2)父亲VS女儿、母亲VS儿子
  因为:同谋的年龄比被害者大
  所以:父亲不是被害者
  先分析(1)被害者:母亲、儿子、女儿
  如果:被害者是母亲
  那么:父亲就是凶手,儿子就是同谋,不符合同谋的年龄比被害者大
  所以:不成立
  如果:被害者是儿子
  那么:女儿是凶手
  因为:凶手不是最年轻的成员
  那么:儿子是最年轻的,不符合最年轻的成员和被害者性别不同
  所以:不成立
  如果:被害者是女儿,情况同上
  所以(1)组合不成立
  (2)被害者:母亲、儿子、女儿
  如果:被害者是母亲
  那么:儿子就是凶手
  因为:凶手不是最年轻的成员
  那么:女儿就是最年轻的,不符合最年轻的成员和被害者性别不同
  所以:不成立
  如果:被害者是女儿
  因为:凶手不是最年轻的成员
  那么:儿子是最年轻的,不符合同谋的年龄比被害者大
  所以:不成立
  如果:被害者是儿子
  那么:母亲是凶手,符合凶手不是最年轻的成员
  父亲是同谋、女儿是目击者、最年轻成员,符合同谋和目击者性别不同、最年长的成员和目击者性别不同、最年轻的成员和被害者性别不同、同谋的年龄比被害者大。
  所有条件都满足
  所以结论是母亲是凶手,父亲是同谋,女儿是目击者(最年轻成员),儿子是被害者!

临沂平邑一家六口被杀凶手

朱朝阳杀了哪六个人?

在电视剧《隐秘的角落》中朱朝阳并未杀人,小说中朱朝阳设计杀害的均嫁接给了张东升动手,原著最大boss其实是朱朝阳,朱晶晶、王瑶、朱永平(朱朝阳父亲)、普普、严良、王立都是他直接或设计间接害死的。

整部剧当中主要讲述的并非是张东升,从剧名当中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隐藏在角落中的人怎么会是一直嗜血、残暴的张东升呢?所以这部剧最后犯罪嫌疑人是朱朝阳,也是他一步步杀死了自己的妹妹(朱晶晶)、父亲(朱永平)和后妈(王瑶),最后的普普、严良、王立,也是朱朝阳借张东升之手杀了的。这些都是他精心设计的一个“童话故事”,和剧中一直提到的现实和童话相结合。

朱朝阳间接杀死的第一个人就是朱晶晶,而这件事只有普普知道,在普普写给朱朝阳的信当中可以看得出来,朱朝阳就是间接杀死朱晶晶的凶手。有一天普普在少年宫把朱晶晶堵在杂物间,朱朝阳赶了过来,任性的朱晶晶爬上凳子要跳楼威胁他们。没想到凳子裂了,朱晶晶坠楼了,其实在坠楼前,朱晶晶是被挂在外面,只不过朱朝阳没有出手相救,才导致朱晶晶坠楼身亡,从现场树枝上挂着的衣服碎片,以及朱朝阳的回忆,普普说她要掉下去了,证明朱晶晶当时没有真正的坠楼,普普后来给朱朝阳写信,告诉他关于那件事情,她一直没有告诉任何人,包括严良。

再者是王瑶,张东升是明面上杀了王瑶的,但朱朝阳是补刀的那个人,因为尸体被移动过,朱朝阳出来之后搓手上的红色污渍,是王瑶尸体旁边的油漆。还有,朱朝阳的父亲、王立也是因他的设计而死,这一点很多观众应该都看得出来。

朱朝阳用一张空的内存卡欺骗了自己的好朋友严良,借张东升的手残忍的杀害了严良,作为三人帮中最小的普普也是因为这张空卡死掉,在最后结局当中,虽然说得是普普没死,但却没有一个普普的镜头,实际上在现实当中女孩已经死掉,而在属于朱朝阳的童话故事当中依旧活着,这就是“现实和童话”中的差异性,这能折射出来朱朝阳他已经将童话和现实杂糅在了一起,他的内心世界是复杂的。

《隐秘的角落》大火,让更多人的目光投向原著小说《坏小孩》,原作者是知名的推理作家紫金陈,他曾毫不避讳的说,自己就是朱朝阳的原型。当然,不同的是现实里的紫金陈没有遇到丁浩和普普,更不可能发生小说里的犯罪,他的人生像童话版的朱朝阳,努力考上浙江大学,用读书改变了自己的命运。

临沂平邑一家六口被杀凶手

推理题,大家发挥想像:富翁L被发现死于自家别墅中,死者表情平和,右手手指有伤口,尸体身后的墙上有用死

题给的太笼统,面容平和证明是亲近的人,而且对来者毫不意外,而四个嫌疑人均具备这个条件,而且证明他死前并无挣扎。手指的伤又不足以致命,身体又无外伤。所以应该是服毒或吸进什么毒气从而内伤致死。
我认为手指的伤口及墙上的圈是凶手故意转移视线的。试想如果是死者所为,他怎样弄破手指的?而如果是拼尽最后一丝生命力,那也与平和的表情相悖。
说到这,同样四个人均有嫌疑,然后是支票,仆人跟厨师应该是无法得到老爷亲手开支票的。
管家跟友人都有可能,而且支票并未被拿走,显然此人并非为钱杀人。支票应该是提前准备的,除了友人,其余三个嫌疑人均是自家人,友人即是来访,而支票又是提前准备好,那友人应该是为钱而来,所以,友人排除。我选:管家。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猜测 ,题目实在太笼统。

临沂平邑一家六口被杀凶手

问个法律问题,17岁把别人全家杀了怎么判

  •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杀人罪没有赔偿,法院也不会判罚金。
  • 如果你们是这方面的专家请告诉我该怎么办?这是六年前的案件....

    这样吧,个人认为首先这个事情属于侵权事件,侵权就有个追诉时效的问题。
    不知道当时受伤的资料和案底都有吧~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现在你们想涉及的就是民事赔偿问题了,派出所立案说到这个抓人的问题确实不好解决,你现在可以按照证据来试试民事时效起诉,就算是起诉到了法院这个执行也是一个难问题。
    侵害你父亲的人你们知道一个,况且了解的程度有多少这是个不明白的点~
    不行就先走法院要求赔偿,案子追诉时效过了就连赔偿都不好说了。
    派出所这块作为老百姓来说,你也不能太认为派出所就能什么事都办成,派出所一般也就是民事的事情,重伤这块应该都能涉及到刑事了,刑警差不多。
    你不想派出所,试试去公安局看看人家怎么个解释吧,记得把证据留好了~

    小明家的惨案是什么原因

    好,开始推理。
    首先我们看第一句话。
    “小明睡在妈妈睡的大床旁边的小床上,每天夜里小明的妈妈都会从被窝里伸出手拉住小明的手,小明才能睡着。”
    疑问:为什么不能一起睡?
    可能性①:可能是小明不喜欢跟妈妈一起睡(这个可能性被后面否定,因为抱胳膊可以看出来小明很依赖妈妈)
    可能性②:可能是妈妈不喜欢跟小明一起睡(妈妈不喜欢跟孩子睡一张床,只有一个可能,妈妈不喜欢这个孩子。但是每天晚上给手可以否定这一点)
    可能性③:小明不是幼儿(这个在“小床”这个词中已经被否定)
    可能性④:不便在一张床上睡(目前只有这个可能性,可能是父母晚上那啥。。你懂的,学校贴吧我就不明说了。也有可能是父亲每天回来晚,怕影响孩子睡眠。)
    以上可以看出,小明不能跟妈妈睡一张床,很大可能是因为父亲的原因。至于什么具体原因,后面说。
    接下来我们看后面发生了什么。
    “有一天,有人发现小明全家都死了。小明的爸爸被砍成了肉泥,小明的妈妈也死了,小明也死了。小明手里抱着一个血淋淋的胳膊。”
    答疑:
    这无非是一场惨剧。
    但是有如下疑问
    1.小明全家是被害还是另有隐情?
    我们假设小明一家是被害的。

    设场景①:凶手进来之后,先杀小明爸爸,小明的爸爸被砍成肉泥,这里可以说明,这并不是普通的盗窃杀人或者买凶杀人。因为完全没有必要这样。所以凶手和小
    明的爸爸必然有深仇大恨。最重要的是,我们知道的凶手是用刀作案。如果第一目标是小明的爸爸,一个成年人完全可以在第一刀后进行自我保护或者反击,刀是无
    法在3秒内使人毙命的,反应时间完全够,那么如此声势浩大的作案手法,小明的妈妈必然会在第一时间惊醒。。如果惊醒的话,即便是凶手马上转移目标,小明的
    妈妈也不会继续将手放在孩子手里。如果是这样,我们看到的场景一定是小明死在妈妈怀里(保护),反正妈妈的手一定不会在孩子怀里。所以,先杀害爸爸被否
    认。这个可能被否认,主要是孩子怀里的手臂,因为母亲没有惊醒,应该是首先被害。
    假设场景②:凶手进来之后,先杀小明妈妈,小明的妈妈死法未知,
    但是没有具体说明肯定不会特别惨。所以这个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凶手完全可以迅速的干掉小明妈妈再进行之后的动作。但是!小明妈妈的手臂在小明怀里是一个突
    破口。我们已经说过,刀伤,即便是枪伤,人在极度疼痛的情况下一定会做出条件反射的自我保护。这是植物神经所控制的。所以小明妈妈的手还在孩子怀里。这更
    加不可能。如果凶手先砍小明妈妈的手臂,那么人类没有准备被砍手的时候,刀和手接触的时候,手会有一个向下的过程。由于阻力,冲击力的原因小明妈妈的手应
    该是在地上的。如果说凶手砍手,手依然在小明怀里,只有可能是被砍手的人已经准备好手臂被砍,使手臂变得僵硬才能办到。
    假设场景③:小明先被害,
    这个可能也可以否认,因为不论是心理学来解释,还是犯罪现场学来说,一个凶手,将第一目标锁定为毫无反击之力的孩子的可能性非常小,可以说几乎没有!除非
    是专门来搞小明的。那么如果第一目标是小明,小孩被害的时候即便不能做出反击行为或者自我保护手段,也一定会有痛苦的呻吟或者短暂的抽搐。妈妈的手臂一直
    在孩子的怀里,如果孩子抽搐的话,母亲必然会发现。当然,也有可能是睡的太死,根本没发现。
    但是即便是这样,先杀小明,再杀父母中任意一个,反正母亲的手绝对不会在小明怀里。见上面两个假设。
    假设场景④:一家三口是因为中毒死亡,然后凶手进行碎(和谐)尸或者其他什么的,现在看来也只有这个可能性最大了。不过我们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人在中毒的时候,也会有身体的反应。小明的妈妈的手一样不会在小明的怀里。
    反正小明妈妈的手在小明怀里,这点可以推翻很多假设。
    那么基本上就可以排除他杀。

    么自杀的可能有没有呢?可能性很小很小,还是注意几点。如果一家三口约好自杀的话。理论上是不会有这样的场景的,因为小明的爸爸不可能把自己砍成肉酱。小
    明也没有可能,因为小明抱着胳膊明显是在熟睡中死去的。现在如果说是一家三口真心求死的话,只有可能是妈妈把小明爸爸砍成肉酱的。那么为什么要把丈夫砍成
    肉酱成了现在唯一的问题。首先,一般情况下,求死者不会让自己死成这副模样。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留全尸”这一说。即便是求死,我想正常人也不会这样选
    择自己的死法。当然如果是变态的话是有可能的。那么再说,如果其父亲是个变态,那么为什么小明妈妈忍心下的去手?我想这样的壮举,没有深仇大恨是做不来
    的。
    那么分析到这里。大家估计都有数了
    只有一个答案能勉强说得过去。
    我们继续假设场景,看看有没有破绽。
    在前面我分析
    了,小明不能跟父母同睡一床,是因为父亲的原因。原因可能是父亲回来晚或者其他的原因,怕吵到孩子,或者是父母的生理需要。那么由父亲的死状和刚才的推理
    能证明,小明的父母并没有行合体之事。因为手臂在孩子怀里,震动一定会影响到孩子。就违背了怕吵到孩子的初衷。那么不能同睡一张床一定是因为父亲回来的晚
    或者其他的什么事。
    答案来了
    父亲是个酒鬼,或者是个家庭暴力者。或者是其他什么,反正对家庭伤害很大很大。造成了妻子心理的严重创伤!
    (造成一个人心理变态很容易,莱昂纳多的《禁闭岛》中的悲剧女就是一个例子)
    终于有一天妈妈受不了某种来自丈夫的极度的折磨,决定带着小明一起结束这一切。于是,在小明的水或者食物中放了安眠药,希望孩子可以安心的死去。妈妈很爱
    孩子,等到发现孩子没有了呼吸才决定下手,但是为了能让孩子最后这些时间能走得幸福一点,毅然决然地自己砍断了手,让孩子抱着母亲的手离开这个世界,然
    后,把失去孩子的悲痛和对丈夫长久积累的怒火宣泄了出来。
    完。。。。

    请问一下事件是处犯了什么罪?

    你要去鉴定一下你的受伤程度,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还有你家的狗是一般的家狗还是名贵的狗。如果都是最低程度的损伤和损失,可能上升不到犯罪的程度。如果构罪的话,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方的行为符合(一)、(三),但请注意,(一)后面有情节恶劣、(三)后面有情节严重,呵呵!

    古灵精探b说了那些杀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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